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》第一百四十条分两款对不汇报、不如实汇报工作情况作出划定。
第一款划定,在上级查抄、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汇报工作时对该当汇报的事项不汇报或者不如实汇报,造成严沉侵害或者严沉不良影响的,赐与相应处罚。《关于新局势下党内政治生涯的若干准则》划定,党的各级组织和整个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汇报情况,否决弄虚作假、虚报浮夸,否决隐瞒实情、报喜不报忧。执纪监督中发现,有的党组织和党员、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注定和赞许,上报假情况、假数字、假典型;有的为了粉饰产生的问题、粉饰太平,隐瞒真实情况;有的为了应酬查抄,采取无中生佑注移花接木等手法,看似在表格上实现了查核指标,现实上并没有真正实现工作等。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现实情况的把握,滋扰上级作决策,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,必须端庄查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第二款划定,在上级查抄、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汇报工作时狂妄、唆使、暗示、胁迫下级说假话、报假情的,从沉或者加沉处罚。《关于新局势下党内政治生涯的若干准则》划定,辅导机关和辅导干部禁绝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狂妄、唆使、暗示或胁迫下级说假话。本款划定的行为,比第一款划定的行为性质越发严沉,即明知情况不实或有问题,不只不造止、不纠正、不如实汇报,还要求下级说假话、报假情,以达到覆盖问题、隐瞒实情的主张,因而要对这种行为赐与更沉的处罚。
(起源:中央纪委国度监委网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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